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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動車為什么要進行報廢 |
發布時間:2017/8/4 來源:重慶報廢汽車回收服務中心 閱讀:10276次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規定: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。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,強制報廢;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 機動車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里程或年限后,車輛的技術性能、經濟性能、廢氣排放均達不到要求。若繼續使用,存在較多安全隱患和污染環境,維修保養費用劇增。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國務院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聯合發布《汽車報廢標準》規定:汽車行駛達30-50萬公里,使用8-15年或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、技術狀況無法修復的;車型淘汰、已無配件來源的;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15%的;經修復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的;排污超標無法改善的車輛均應當強制報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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