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期報廢汽車處罰規定,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,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,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,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。
按照相關規定,9輛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是無限期的,但需要按時檢查,10輛以上的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,駕駛組裝或達到廢車標準的汽車行駛,將面臨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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